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舜股陳師敏被告余文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文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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