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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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06號原告 周宗賢 (即 周進益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周 陳雪玉 (即周進益之承受訴訟人) 周弘澤 (即周進益之承受訴訟人) 周淑貞 (即周進益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邱如華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周陳雪玉 、周弘澤、周淑貞為原告周進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周進益業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死亡,而其全體繼承人為周宗賢、周陳雪玉、周弘澤、周淑貞,其等均未向原告周進益死亡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在卷為憑(見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3406號卷第183頁至191頁、197頁至199頁)。惟周陳雪玉、周弘澤、周淑貞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周陳雪玉、周弘澤、周淑貞為原告周進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