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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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文湘 (即被繼承人 李丞幃 之繼承人)
黃淑齡 (即被繼承人李丞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丞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丞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