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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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陳明志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志抱 法定代理人 陳淞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坐落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兩筆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上開兩筆房地之不動產交易價額各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4,040元及117,216元,暨上開兩筆房屋面積分別為69.20平方公尺及128.81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結果、公務用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循此計算,上開兩筆房地之總交易價額應約為22,990,161元【計算式:(114,040×69.20)+(117,216×128.81)=22,990,16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990,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