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湘育 (原名: 簡美觀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