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557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侯政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政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侯政宏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109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