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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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請人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日商三菱東京日聯│120,000元│99年4月1日│0000000│4個月│││公司│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