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請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