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51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