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04號

原告 鄭村田

被告 鄭景聰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52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鄭景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景聰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鄭村田對被告鄭景聰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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