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7年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外)。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含年籍及身份資料)。
⒊受扶養人 蔣明輝 、蔣 陳素卿朱山朱昭瑢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公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⒍本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
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⒑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請聲請人陳報其總債權金額(包含民間及金融機構債權)。
⒔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為何協商不成立。
⒕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⒖請提出與一般債權人之借款契約、交付借款之證明、及分期攤還之證明等資料影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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