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A女配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被告 杜哲威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上訴字第90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