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交新臺幣3,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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