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7號抗告人甲○○
之9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6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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