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程序費用「新臺幣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