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3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6年度票字第93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95年1月25日│224,896元│95年7月25日│95年7月25日│95年7月25日│No037858││1│││││││├─┼───────────┼─────────┼───────────┼───────────┼───────────┼────────────┤│00│95年1月25日│309,000元│95年7月25日│95年7月25日│95年7月25日│No037859││2│││││││├─┼───────────┼─────────┼───────────┼───────────┼───────────┼────────────┤│00│95年1月25日│267,800元│95年8月5日│95年8月5日│95年8月5日│No037860││3│││││││├─┼───────────┼─────────┼───────────┼───────────┼───────────┼────────────┤│00│95年1月25日│257,500元│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No037861││4│││││││├─┼───────────┼─────────┼───────────┼───────────┼───────────┼────────────┤│00│95年1月25日│236,900元│95年8月20日│95年8月20日│95年8月20日│No037862││5│││││││├─┼───────────┼─────────┼───────────┼───────────┼───────────┼────────────┤│00│95年1月25日│309,000元│95年9月10日│95年9月10日│95年9月10日│No037863││6│││││││├─┼───────────┼─────────┼───────────┼───────────┼───────────┼────────────┤│00│95年1月25日│323,000元│95年9月25日│95年9月25日│95年9月25日│No037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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