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廖宇樺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被告 陳經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廖宇樺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被告 陳經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