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林佩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零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叁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