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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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彭琬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11月14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8年12月25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102年10月18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103年6月29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103年7月8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1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