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王 儷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芊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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