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嗣於105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珮瑜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