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663號105年度附民字第664號105年度附民字第665號原告見得塑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黃金蓮住 同上原告 久泰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原告鐿鋼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譽馨 原告達豐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達 訴訟代理人 林哲毅 被告 魏長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