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5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廉祥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廉祥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青海新都大樓1樓大廳,因不滿保全人員 陳文洲 之言行,竟基於傷害故意,持訪客登記簿揮打陳文洲,致陳文洲受有右側尺骨下端其他閉鎖性骨折及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陳文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范廉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范廉祥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文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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