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沛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祖君
蔡浩瑀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祖君、蔡浩瑀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0,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