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3號上訴人理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小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明星 、 蔡玉瑋 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