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9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君諺 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後,其又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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