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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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成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10號、第5622號),本院就被告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建成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就其因業務過失致被害人 林牡丹 死亡部分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犯業務過失致告訴人 霍均鎮張巧英 受傷部分,業經上開告訴人2人撤回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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