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女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女姓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被告 許宏駿
臺中市私立000幼兒園(住所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待補正陳報)上列被告許宏駿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