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陶羽欣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應補繳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為3,440元(計算式如附件),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應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應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應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聲請人應陳明是否有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若曾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不符資格之原因。
三、提出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自106年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說明受扶養人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即請釋明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提出證據釋明之。受扶養人 廖唯佑 是否有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
六、說明如何因涉入詐欺案件而失業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並提出全部相關證據。
七、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7)×10份×43元=3,44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八、說明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