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債務人 陳富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件:
1.債務人已就前置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2.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5.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23號案件外,是否還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6.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9年5月至111年4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該不動產是否曾被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執行法院、案號及其相關資料。
8.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之行照、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9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11.提供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並提出相關單據。
12.債務人應提出自109年5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1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4.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5.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7.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10年8月後之房屋租賃契約。
1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9.請債務人確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20.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