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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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08號聲請人 秦小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秦小蓉│玉山商業銀行民│103年7月1日│25,000元│0000000││││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