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益
謝麗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孟益、謝麗娟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蔡孟益、謝麗娟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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