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4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慧華於民國102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
109年05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信貸申請書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11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3500元整,及自民國10
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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