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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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玉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玉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4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4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可證;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新臺幣3,000元,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碗276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盤子156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提袋7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湯匙190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杯子7件6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墊子21件7仿冒MyMelody商標之碗24件8仿冒MyMelody商標之手提袋6件9仿冒MyMelody商標之湯匙15件10仿冒MyMelody商標之盤子10件11仿冒MyMelody商標之杯子5件12仿冒MyMelody商標之墊子2件13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之湯匙9件14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之盤子7件15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之杯子3件16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之墊子8件17仿冒小叮噹商標之手提袋5件18仿冒小叮噹商標之碗28件19仿冒小叮噹商標之盤子16件20仿冒小叮噹商標之杯子2件21仿冒小叮噹商標之墊子7件22仿冒小叮噹商標之湯匙65件23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筷子1件24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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