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SIGMACONTAINERLINE.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住所有誤,經本院二次依該址送達,均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被告為法人,起訴狀上所載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00是否有合法代理權,亦非無疑。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被告公司設立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