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1號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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