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聲請人 白國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所載,聲請人非受益人,請補正聲請人為受益憑證權利人之釋明(若受益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應分別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受益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受益憑證權利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