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謝庭芳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UB0八九七八三││││司│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