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81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陳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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