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舜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舜清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舜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
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梁舜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6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五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五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五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加計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3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98.09.│本院98年度│98.11.30│本院98年度│98.12.21│編號1至4曾││1│害防制│刑7月│04│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定應執行有│││條例│││4306號││4306號││期徒刑1年5│├─┼───┼───┼───┼─────┼────┼─────┼────┤月。│││毒品危│有期徒│98.08.│本院98年度│98.11.30│本院98年度│98.12.21│││2│害防制│刑3月│31│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條例│││4306號││4306號│││├─┼───┼───┼───┼─────┼────┼─────┼────┤│││毒品危│有期徒│98.10.│本院98年度│99.01.21│本院98年度│99.02.22│││3│害防制│刑8月│2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條例│││4811號││4811號│││├─┼───┼───┼───┼─────┼────┼─────┼────┤│││毒品危│有期徒│98.10.│本院98年度│99.01.21│本院98年度│99.02.22│││4│害防制│刑4月│21│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條例│││4811號││4811號│││├─┼───┼───┼───┼─────┼────┼─────┼────┤││5│毒品危│有期徒│98.12.│本院99年度│99.05.19│本院99年度│99.06.07││││害防制│刑10月│19│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條例│││1328號││1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