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3號原告 陳豪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陳隆 律師被告 陳子涵 法定代理人 鄭玲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