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燿輝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燿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扣案之大麻植株
105株、大麻種子5顆、大麻煙草1盒、大麻碎葉子18.8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燿輝於民國96年10月19日為警在其住處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後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真字第26333號起訴後,因被告死亡,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4年12月28日確定等節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含大麻成分,送驗淨重、空包裝重各如附表所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96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觀諸扣案物照片,附表編號1之物於現場查獲時係裝於小盒內,後警方應係將該物自盒中取出方才送驗;另警方查扣時大麻植株已呈十分乾燥易碎之狀態,警方並將105株植株與碎葉(即聲請意旨所稱之「大麻碎葉子
18.88公克」)同列為一項扣押物項目,然因送驗過程中難免運送碰撞,碎裂部分勢必較甫查獲時為多,因此經鑑定機關鑑定後附表編號3所示之「煙草」淨重方高達63.15公克(附表編號3、4應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中所示之「大麻乾燥成品(毛重490.72公克)105株,另含大麻碎葉子(毛重18.88公克)1大包)」)。綜上,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附表:
┌─┬────────┬──────────────┐│編│名稱│重量(空包裝袋應係警方包裝所││號││用,不在宣告沒收銷燬之列)│├─┼────────┼──────────────┤│1│大麻煙草1包│淨重0.9公克(空包裝重0.78公││││克)│├─┼────────┼──────────────┤│2│大麻種子1包(內│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65公│││含種子5顆)│克)│├─┼────────┼──────────────┤│3│大麻煙草1包│淨重63.15公克(空包裝重15.││││17公克)│├─┼────────┼──────────────┤│4│大麻植株105株│(鑑定機關並未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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