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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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聲請人京賞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究為「0000000」抑或「0000000」,如有錯誤,請盡速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