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4號原告 趙熙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王秀銀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7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