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2號

聲請人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727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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