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鍾國維 被告 劉恒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金重易緝字第1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恒宏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及其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