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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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老年給付差額事件,原告
原聲請調解,經本院以98年度北調字第369號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
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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