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