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巍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應計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前未清償利息新臺幣參佰伍拾參元,及未出帳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4,351元│民國109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3.63%│├──┼───────┼─────────┼──────┼────────┤│002│3,427元│民國109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