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53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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